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一、专利权人缴纳年费标准是多少
(一)、发明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9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12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20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4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6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8000
(二)、实用新型专利
从第1年至第3年每年600
从第4年至第5年每年900
从第6年至第8年每年1200
从第9年至第10年每年1200
(三)、外观设计专利
从第1年至第3年每年600
从第4年至第5年每年900
从第6年至第8年每年1200
从第9年至第10年每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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