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赔偿责任划分原则: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赔偿责任划分原则: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划分原则: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车祸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车祸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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