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缺乏书面协议,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借助其他途径对负有债务责任的负债者提起诉讼程序。
作为胜诉的一方,债权人可借助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乃至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力证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
若债权人在自行搜集证据方面遭遇困难,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准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真相。
因此,债权人完全有可能发起诉讼,并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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