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是否有用益物权
动产不具有用益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存在于不动产之上,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这些权利都是针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设立的。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目的不同:
(1)用益物权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即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2.性质不同:
(1)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并行使。
(2)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依赖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存在。
3.客体不同:
(1)用益物权的客体通常是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通常比动产更高,更适合作为用益物权的标的物。
(2)担保物权的客体则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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