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区别有两个,分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
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立案多久结案
监察机关立案多久结案没有固定期限。一般来说是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初核,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初核之后是立案调查,之后是审理,快的话1个月可以搞定,复杂的半年也是正常的。
一般程序是这样的:
1、受理举报;
2、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
3、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
4、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
5、成立调查组调查。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
6、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7、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
8、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
9、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
10、向上级纪委请示;
11、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
12、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
13、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
14、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
15、立卷归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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