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
1、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一万元。
2、上述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仅仅局限于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这样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两个项目的赔偿。
3、如果机动车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一万元降为一千元。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包括哪些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如何确定交强险赔偿额度?
1、《交强险条例》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明确划分了赔偿限额,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大大减少,导致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往往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应当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总体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述规定偏重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使交强险的保障能力降低,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关于分项限额问题,我国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其本质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救助体系,作为此制度具体落实执行者,保险公司在此项业务中是具有非盈利性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并为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分类和限额,且不以驾驶员或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责无责为赔偿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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