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标注册名称能与其他行业的名称一样吗
时间:2023-04-06 20:11:50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概念:商标权、商号权。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相同或近似行业不允许重名或其他混淆商标存在。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商号登记主要由各个地方的工商局主管,这套制度有相当的局限性。所以,别人还能注册和你网站同名字的公司。工商局目前只能在辖区内审核有无重名,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公司核名,但是不会将这些信息与已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但是这在实际中并不妨碍你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一旦后注册主体侵权,依旧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一、行业名称对商标显著性的影响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相关公众根据特定标识能够将商品或服务提供彼此区分开来的一种可能性和较大的便利性。

行业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之情形,可能构成通用名称或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或特性描述,不具备显著性;当申请注册的商标仅包含行业名称时,应不予核准注册,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行业名称和其他构成要素时,应主要考虑其他要素的显著性。

但商标的显著性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一类产品或服务上属于通用名称、指代产品或服务特性从而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识,在其他商品和类别可能并不存在这一缺陷。

二、行业名称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是商标权的排斥力范围的基本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包含行业名称的商标,在不考虑使用情况及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下,行业名称要素在商标注册中有时候可以弱化、甚至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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