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可见,交强险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肇事逃逸行为非条例和条款列明的除外情形,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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