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时如何签订居间合同
时间:2023-04-30 01:50:19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手房买卖如何签订居间合同

购买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寻找买卖双方的确是便利安全。但如果没有法律意识还是有很多的风险在里面。如何避免风险,如何签订居间合同,如何签订买卖合同,直至交易成功,需要交易双方有确定的法律认识。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所以,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即居间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只能是买方或卖方之一。而实践操作上中介公司往往同时与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居间合同,使居间合同由双方协议变为三方协议。虽然是想在时间或程序上加速进程,有方便当事人的便利,但却违反立法本意,并表现出极大的弊端。因此,买卖双方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各方面情况,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写入协议,不能草率签订。比如:意向金和定金的约定,中介费的约定等。

居间合同的签订是买卖合同签订的前提。很多的中介公司把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连起来或干脆结合起来,使得这两种合同成为一体,给买卖双方很小的犹豫空间,不利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交易的双方只有在签订了居间合同以后,才能就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继而订立买卖合同。而不应当把这两种合同表现为连带的或附带的一同生效。所以,买卖双方应当考量法律规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不要盲从于现实的不规范的实际操作。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任何的民事协议必须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所以当事人可以对要签订的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以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签订合同的流程

《居间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按照以下四步的顺序:

1、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3、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

如果《居间合同》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须让上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居间合同》中没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将下家所交的“意向金”交给上家,让上家出具《定金收据》;

4、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

下家要特别注意:几乎所有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了下家交给中介的是意向金,但一旦上家对《居间合同》予以签署并收受了“意向金”,那么“意向金”就变为“定金”了。

“意向金”与“定金”虽然指的是同一笔钱,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意向金”相当于“订金”,允许反悔而不用承担责任。“定金”则不允许反悔,如果买方没有正当理由毁约则会失去定金。同理,上家收受定金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反悔不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视情况约定买卖条件

根据上家有无抵押、是否需要用下家的首付还贷、下家是否贷款等情况,在《居间合同》中应约定不同的买卖条件,不同买卖条件中双方要重点防范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实际操作中通常有以下六种买卖条件:

1、上家没有抵押,下家也不贷款,房款全部用现金支付。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2、上家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一般也较为少见,因为上家通常都需要用下家的资金来还贷。

3、上家有抵押且要用下家首付还贷,下家不贷款。这种情况较多。

4、上家有抵押且要用下家的首付还贷,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最多。

5、上家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下家不贷款。这种情况较少。

6、上家无抵押,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也较多。

总的来说,下家要特别注意上家有贷款且要用下家首付还贷的情况,确保首付款不被上家挪用。

对户口迁出作约定

原住户的户口问题是购买二手房后常常遇到的,如果对户口问题这么约定“甲方若不按时将户口迁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非常缺乏操作性。

但是,许多居间合同就卖方户口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问题,都作了类似的约定。

户口迁出问题之所以不能按上面这样的约定,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法院认为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对起诉要求户口迁移的案件目前均不受理,下家无法强制要求迁出户口,唯一能做的是追究上家的违约责任;

第二,上家不及时将户口迁出而给下家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不及时迁出将上家的违约责任予以细化,使之更有操作性。

防止对方违约

《居间合同》中已确定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在于房价波动较大,一方毁约的话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要么明确表示不签买卖合同,要么就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甚至有的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合理的条款,或变更《居间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以此达到毁约的目的。

如果有迹象表明对方准备违约,一定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

1、要在《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等候对方,如果对方未如约前来签买卖合同,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合同,则下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约的《证明》或者《备忘录》。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对方签约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下家应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或者《备忘录》,证明对方未来签约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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