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现役军人的丧葬费标准一般是由一次性抚恤金组成,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标准有所不同,有20倍和2倍的区别。残疾军人有单独的抚恤金标准,一般是各地按照本地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增发。
四川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一级
因战18900
因公18300
因病17700
二级
因战17100
因公16200
因病15600
三级
因战15000
因公14100
因病13200
四级
因战12300
因公11100
因病10200
五级
因战9600
因公8400
因病7800
六级
因战7500
因公7080
因病6000
七级
因战5700
因公5100
八级
因战3600
因公3300
九级
因战3000
因公2400
十级
因战2100
因公180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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