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简介从代理角度看事实推定在律师代理中的运用公司股东纠纷案作者:李玉柱,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根据已知的事实和经验规则进行逻辑推理,从而得出被证明的事实是真是假的结论。与“法律推定”相对立的一种诉讼案件认定方法。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都需要借助逻辑推理,从基本事实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事实推定根据同一基本事实,不同的司法人员可以推断出不同的推定事实,而不是推断出一个法律事实(3)事实推定的结论可以被反证反驳或推翻,法律推定可以被推翻或不被推翻。事实推定,如果存在相反的事实或证据,推定的事实应当得到证据的确认。法律规范对法律推定的规定较多,法律对事实推定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财税[2001]33号第九条第(三)项中规定,依照法律或者已知事实、生活规律可以推断的其他事实,不需要证明。这一规定应成为事实推定的法律依据<2007年6月,原告出资45万元,被告出资5万元设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后来,由于原告与被告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矛盾,原告提出退出公司,退出自己的股份。被告同意并支付原告5万元,其他40万元。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开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来被告逾期不还,2008年4月,原告委托我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40万元。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抽回自己的股份,违反了这一规定。他的退股是无效的,他应该代表原告返还已经返还给公司的5万元,我相信公司成立后,股东虽然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在形式上,原告退股,但在实践中,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5万元,并出具40万元的债权票据,这是股东收受股份的行为。在本案中,应当适用事实推定原则来认定本案的事实。原告和被告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股份转让行为,否则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5万元。这5万元是被告付给原告的,当然也不需要退还给公司。因此,本案是一起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债务纠纷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代理意见,责令被告限期退还拖欠原告的40万元。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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