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专家点评焦点一:从前次案例分析来看,竞业禁止的规制对象和适用法律是什么,根据调整主体的不同,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者的适用法律不同,构成要件也不同。前者规定董事、经理从事竞争性职业是违法的,受司法公正的规制;但是,约定竞业禁止应当符合约定的条件,这与商业秘密密切相关,受劳动法的规制。因此,公司起诉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必须首先确定员工的身份、职务,并明确适用法律
本案中,王宁为部门经理,原告依据《公司法》起诉被告。对于本案是否适用《公司法》,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是《公司法》第六十一条所称经理包括部门经理,因为部门经理也是经理;另一种观点是,部门经理不应包括在内。究其原因,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择业权。一般来说,应该是狭义的理解,即“经理”只指总经理,不包括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高级技术人员仍由公司聘用,即高级“工薪族”。进入公司后,他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最后,合议庭统一了后一种观点。王宁与**公司的关系主要以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为基础,不受《公司法》的约束
如果案件发生在2008年元旦之后,王宁作为企业的部门经理,也应该是“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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