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一起偿还,要看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所欠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的,则另一方是有责任共同进行偿还的。夫妻二人一起签字,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借款之后追认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以及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还存续的时候,以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中的需要所背负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吗?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人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认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涉及到信用卡贷款这种行为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应当是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审定,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而且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支出。此种情况之下,就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承担还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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