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档: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确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居住在国家级贫困县的山区和农村(乡镇),父母双方长期患重需要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导致劳动力疲软或丧失劳动力;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父母双方下岗(享受低保)不再就业,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导致劳动力疲软或丧失劳动力;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特殊困难标准;二级: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居住在国家级贫困县的山区和农村(乡镇),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导致劳动力疲软或丧失劳动力;父母双下岗(享受低保)不再就业,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导致劳动力疲软或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困难标准。三档: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部队立功获奖,家庭经济困难;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重病等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一般困难标准。
国家七类贫困生标准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伤失或部分伤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贫困村、贫困户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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