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况的,应当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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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只有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才会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见,只有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时,司法机关才会立案。
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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