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能一人担保多人
法律没有规定一个人不可以为多个人进行担保,办理取保候审,法不禁止则允许。但是,现实办案中,一个人是很难为多个人同时进行担保的,最好一个人只为一个人担保。因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是需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是什么
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n(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n(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n(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n(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n(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n(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n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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