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前提是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私有财产贷款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北京法院的通常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私有财产贷款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同样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私有财产,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的个人私有财产,剩余未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银行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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