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丈夫存在外遇行为而拒不承认,可采取如下实施途径来收集相关证据:
首先,在特定情况下,过错方可能会平实地书写并签名所谓的“忏悔书”或者“保证书”。
在此类书面证据上明确阐述了过错方曾经的出轨行径以及与其第三者之间建立的不正当婚外关系,便可以将其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之一。
其次,也可以尝试在家中安装隐蔽摄像头或者录音设备,对配偶与他人生理行为进行实时记录。
这样得来的影像或音频资料都可以被法律认可为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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