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欺诈客户行为分为10类: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等;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可见该《办法》对欺诈客户的行为主体规定地较为广泛,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而《证券法》仅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证券法》第73条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如: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的欺诈客户行为有哪几种
利用证券欺诈客户的行为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及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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