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民法典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民法典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999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16日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被收养人之前确未入户的,可不提供本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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