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前配偶拒绝让另一方行使探视子女之权利,则在这种情况下,此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
然而,阻止其探视其实并不能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充足理由,因为这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时,相关法院通常会以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为由,无法对此类申请予以支持。
如若其前配偶拒绝其履行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可进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协商无果的前提之下,其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在司法审判系统中得以维护自身的探望权。
对于那些拒绝执行关于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而言,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这些负有协助义务的公民及机构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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