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在其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商业拆迁的补偿标准
商业拆迁应该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可协商或者评估。2.搬迁费,如未提供周转用房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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