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的结算责任
1)为保证结算工作质量和安全,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按照规定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票据、凭证、印章要妥善保管。
2)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原则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结算办法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的结算责任
1)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
2)银行因违反结算纪律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3)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3、邮电部门的结算责任
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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