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遗失物处理办法:探索与规范
时间:2023-07-22 03:40:06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

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上缴国库。

发现的埋藏物和遗失物应归谁所有?

1、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其所有的,则归其所有,如果是该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也不能归挖掘人或发现人所有,而应归国家所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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