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事业中应运而生。《招标投标法》在规范了市场交易双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的同时,也规范了招标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这用法律的形式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从根本上纠正了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行政单位,又是企业的做法,在利于招标代理机构成为名符其实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竞争中求得更大发展。《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代理招标业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对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进行,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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