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能会被法院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直接照顾子女生活、学习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无论有千万种理由,只要为人父母,都无法逃避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父亲以失业为由拒付抚养费
失业一时没找到工作,自己吃饭都成问题,连城一男子张某,竟用这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向自己的女儿支付抚养费。日前,连城法院判令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2014年底,张某和妻子宋某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在支付了大半年的抚养费后,张某因公司裁员失业后,拒绝再支付抚养费。今年7月,苦苦支撑的宋某无奈以女儿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失业,符合可以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不同意再行支付抚养费。
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对自己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经济状况及支付抚养费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应是认知的,其暂时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抚养费的理由。而且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抚养小孩的实际支出状况,协议书确定的每月600元抚养费合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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