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欠款问题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负担责任,即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在其持卡人不幸身故之后,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此债务的另一方债务人,即该持卡人的配偶来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反之,若此类逾期债务并非涉及夫妇双方的共同负担责任,那么债权人便有权以持卡人身故后所遗留下的个人财产作为偿债依据;
如果持卡人生前的资产遗产已经由合法继承人进行过合理继承,那么债权人同样得以向这些继承人追讨相应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