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实属不当。监护人应依照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执行监护职能。
然而,除非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否则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其财产。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说,在进行任何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时,都应该依据被监护人的年纪以及智力发育水平,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愿望及选择。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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