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收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的无效收养行为有什么规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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