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外商独资企业在对外担保的三种方式中的经办手续情形大致如下:
1、对外保证的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财产对外保证(不论是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无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但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2、对外抵押的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财产对外抵押(不论是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无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但须事先经企业原审批机关(即外经贸委)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3、对外质押的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股权对外质押(不论是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无需经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但须事先经企业原审批机关(即外经贸委)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因此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外汇局在为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须按上述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予以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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