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院行政诉讼第一案物业讼市府被判驳回
时间:2023-06-06 11:53:54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去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昨天迎来了它的第一案——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简称泰瑞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案件由三中院院长亲自主审,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出庭应诉,法庭当庭做出了判决。

据庭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由于三中院的特殊管辖性,由院领导主审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成常态。

原告泰瑞公司诉称,龙吴路沙家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为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告为该地块合作开发权利人及该地块在建工程所有权权利人。2003年1月9日,徐汇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地块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户至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1月23日根据法院协助执行要求,作出变更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泰瑞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系争土地权证。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泰瑞公司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及一名辩护律师出庭应诉,刘平辩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泰瑞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泰瑞公司要求行政复议的市住宅建设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局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照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有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法当庭判决驳回了泰瑞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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