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与传唤之间存在以下三点显著差异:
首先,传唤更多地应用在刑事调查及治安管理领域,而非仅限于此;
其次,传讯不仅涵盖了刑事治安事项,同时也包括传递日常信息等普通层面;
最后,传讯严格指代司法机构以命令方式呼唤案件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抵达指定地点进行面谈询问;反之,传唤则是司法机关颁发指令,督促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士在特定时间内赴约接受处置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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