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高某因犯强奸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9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高某(1993年4月出生)将其邻居宋某的女儿窦某(2004年8月出生)带回自己家中玩耍。在其家床上,被告人高某将窦某的裤子脱下,对窦某实施了奸淫。经查,被告人高某系初中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因生理卫生课本上的彩色插图引起其对异性的好奇,且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性意识朦胧,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今后要对被告人严加管教,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合议庭在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和犯罪情节后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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