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选择的合并申报机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负责其他业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账簿凭证齐全,能够正确反映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各营业机构的费用和损益;选定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并纳税申报涉及的营业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涉及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位于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后,其营业机构的增加、合并、迁移、暂停或者关闭,应当事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纳税申报业务组织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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