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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最担心的就是送货后收不到货款,怕“竹篮打水一场空”。不签订合同,怕失去客户和市场,签订合同,又怕送货后收不到货款。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呢?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签订大额设备买卖合同时写上一条,如果货款未付清,该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卖方有权收回该货物,并明确买方已经使用该货物的,按租赁处理。这样就可以对供货方权益有个最基本的保障,避免货款收不回,设备却被白白使用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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