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且,取保候审人员必须服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传唤。
一、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经哪些部门签字放人
取保候审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批准,签字放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
三、监视居住到期取保候审是否可行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监视居住期间届满后当然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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