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离境而注销户口后,申请办理出生公证的,应当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另外,出生公证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到公证处代办。
二、公证遗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遗嘱公证可以由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因身体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到公证处去的,也可以申请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居住的地方办理。
遗嘱公证的内容和所需材料
遗嘱公证具体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
申请遗嘱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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