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发生。这是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的前提。
(二)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则不能处罚。
(三)是否属于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即便在公安机关内部,包括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之间也存在分工与管辖问题。只有对依法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且属于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受案的公安机关才有权调查处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虽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举报人有权知道治安管理调查结果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举报人的报警之后,认为是本辖区管辖的案件,就要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举报人。所以说,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之后,是有权利知道调查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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