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一、合同补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二、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30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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