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严XX死亡过程病案简述:
原告的妻子严XX,女,就诊年龄67岁,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于2013年5月28日到北京医院急诊就诊,经急诊留观病房、住院的诊断和治疗,于2013年8月2日4点在该院死亡。
在严XX的诊疗过程中,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过失,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益医疗损害的事实陈述如下:
一、被告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过失: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作出的死亡诊断是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而患者死亡前数小时拍摄的X线片
(2013-08-01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影像所见:“两侧胸廓对称,左肺野透亮度减低,未见明确片状阴影;......”
显然,患者并无重症肺炎的客观事实。这是明显的误诊过失。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2013年8月1日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的主要诊断:肺部感染。而患者住院期间多次(至少有7次)的X线影像学检查,均无明确的肺部感染的客观事实征象,被告医院7次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就是有力的证据,见证据目录中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2013年8月1日严XX从急诊科监护病房转到留观病房的主要诊断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个月即2013年8月30日记载的住院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改为:脓毒血症。可见,被告医院的医师1个月后认识到对严XX的诊断有误。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由于被告医师的不负责任和错误的固执己见,始终误诊患者发热的原因主要源于肺部感染,尽管多次的影像学检查肺部均无明确的感染炎症征象,被告医师无视影像学检查的客观影像结果,坚持错误的诊断、持续地进行了错误的治疗。7月20
日竟然擅自停用了抗菌素,而此时患者已经处于脓毒血证的严重感染之中,但是,被告并未认识脓毒血证的存在,也未进行临床检验明确诊断。其后果无疑不断加重了病情、导致患者生命终结。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严XX死亡前十余天病情逐渐加重,其重要的生命指征之一,血压多次明显降低,被告医师并未予以重视。2013年7月23日4点20分,监控血压:收缩压69/舒张压24mmHg,护士通知医生无处理,见北京医院护理记录(Ⅰ)第191页。如此的血压降低,患者的生命已处于休克状态,无处理的结果肯定加重病人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使病人的死亡趋势难以逆转,被告医师显然违反了北京市卫生局编《急诊诊疗常规》2002年7月第一版第一章第二节休克的相关规定。事后被告解释监控的仪器设备有明显的误差,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一流的北京医院不应当使用误差巨大的不合格的医疗监控仪器设备。
6、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8月1日下午约4点30分,院方的医师唐大夫在留观病房给患者严XX检查后,对我们讲:病人过不了今晚。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就离开了病人。2日1点多,患者血压已经很低,唐大夫和一个护士给病人用了几针药以后,并不积极进行救治,只是草率地对我们说,等仪器显示30再叫我吧。请问,一个病人的心率到了30
还能正常存活吗!足见院方的医务人员对于病人的生命漠视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2日4点导致了病人不可挽回的死亡结果。患者整个病危的过程,院方没有任何抢救治疗的记录,在法院庭审中,院方不能提供抢救过程记录的任何书面文件!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在为患者严XX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重大过错过失及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侵犯了严XX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承担严XX死亡结果的民事责任。敬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公正的司法鉴定。
此致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原告代理人:贺XX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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