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叫“第三者介入”。
首先是查清第三者介入的客观事实,查清第三者的婚姻状况,个人经历,一贯表现与对方的关系深度,教育第三者终止关系;建议行政机关严肃处理和调动第三者或有过错一方的工作,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
其次,若双方婚前基础和婚后感情均好,第三者介入行为的发生是有过错一方遗弃妻子,另结新欢,这属喜新厌旧,应做调解和好工作,可判决不准离婚。若双方是由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夫妻常吵打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在未离婚前,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死亡”婚姻,可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婚前感情基础好,关系融洽,过错一方喜新厌旧,但在主观上无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存在恢复和好的可能性。客观上,第三者已主动断绝关系,夫妻双方尚未达到不堪同居的严重后果,有过错与无过错方有争取和好的行动和希望。这类离婚纠纷,一般是找有过错一方谈心,使其回心转意,取得对方谅解,促使调解和好。若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一般都判决离婚。当有过错方厌弃对方,与第三者秘密来往,无过错方执意不让,导致夫妻相互敌视,夫妻关系不堪同居,无可挽回,一般调解离婚。若无过错方宁死不离,一般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择机盼离。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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