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结婚登记
时间:2023-11-23 21:32:32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结婚登记

进行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是:

1.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

2.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

3.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去办理结婚登记;

4.双方不具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材料清单

办理结婚登记须知证件材料要求如下: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

5.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结婚登记的法律流程包括哪些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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