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一: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内承诺赠与房屋,让他用行动来表达,即到房管局去做变更登记,将他承诺赠与的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反之,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办法二:进行赠与公证
现实中,由于很多房产有按揭,而很多银行又规定还清按揭前不能办理变更登记,建议做赠与公证。
办法三: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一、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反悔权】:指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赠与人法定的反悔权。
2.行使条件:A.不需要任何理由;B.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非交付之前】,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
3.行使方式:单纯的形成权。A.行使权利的主体:赠与人本人;B.除斥期间:在权利转移之前;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4.任意撤销权行使法律后果:A.不再履行;B.不存在财产追回【未履行】。
5.任意撤销权的禁止,即两类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A.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B.经过公证【即经过了深思熟虑】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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