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一、车辆抵押合同生效吗
债务人将车辆抵押给抵押人后,又将车辆过户给第三人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抵押合同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而如本案中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但鉴于车辆已经被过户的事实,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即对存在抵押的情节在购买车辆时并不知情),如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返还车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则在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债务人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要办理抵押怎么办
债权人债务人要办理抵押担保的,双方要签订抵押合同,如果抵押不动产的,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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