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实施诉讼程序之际,若一方反对离婚,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相应判定。
当事人若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将会通过严谨审慎地审查,以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无法维持,如经确认夫妇之间的情感已然破裂,法院将依法判令离婚。
然而,倘若经过深入调查之后发现夫妻感情还存在修复的可能,法院将会裁定暂缓离婚之决定,无需考虑另一方是否有意愿离婚。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之后,法官是否应当批准离婚,并非取决于被请求者是否同样愿意离婚,而是要依据双方之间的情感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以及法院的调解是否失效这两个关键因素进行慎重考量与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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