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是调整公司全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必要文件。股东自治是股东自治的体现,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是相对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尊重股东的意志自由,承认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公司章程未规定死者死亡后如何处理股权的,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该股权的经济利益。公司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股权。(2)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股权不能继承,由公司无偿收回
本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或排除源于公司的人性。这种限制或排除不仅包括对继承人范围的限制或排除,还包括对股权继承份额是否可以分割的限制或排除。然而,无论限制程度如何,限制或排除只能延伸到人身权利,而不能延伸到财产权利。公司无偿收回侵犯了财产权。公司章程无效
(3)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东的继承,但股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对因继承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同时,赋予公司章程单独规定合并方式的权利。在这里,公司章程允许规定的是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一定的限制,即以公司的个人资格为基础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方式。经约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已故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取得该资格的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知道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股东权利,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不应随意限制其股东权利,公司章程不应限制股份的继承。(4)继承股东资格等于取得股权,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是一体的两面,二者密不可分。继承股东资格就是取得股东身份,自然也就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但是,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导致被继承人权益受到限制的,被继承人取得的权益也将受到限制。继承的发生并不能免除原股东的权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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