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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理
1.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3.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作和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4.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5.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注: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定符合公司实际要求的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
6.经理在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时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7.经理应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8.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10.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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