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决不得低于三个月或不能高于两年。管制的刑期是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的,先前在看守所羁押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管制刑期两日。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恢复罪犯的自由身。
管制的执行期限规定
1、管制的期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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