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坐哪个位置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方通常被安排就坐于辩护人座椅附近。
若原告方人数过多,有可能需要另行安置以保证庭审秩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位置需正对着审判官的方向,并且该位置须与旁听席和审判人员席位之间保持适当距离,紧邻旁听席的首排座位。
而证人席位则通常位于法庭中央。
至于翻译人员的席位,其具体位置并无硬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可以改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通常情况下,起诉书是不容许进行修改的。
起诉书作为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代言人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之时向法院提交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的重要性堪比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起诉书并不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
具体来说,检察官在撰写起诉书时,必须依据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来提出指控,而且,起诉书的编写有着严格的格式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其审判的范围也只能依据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来展开,不得超出这一范围进行审判。
其次,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起诉书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这些变更主要包括了追加起诉、变更起诉以及补充起诉三种方式。
其中,补充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发现被告人还存在着其他尚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例如漏罪或者遗漏的其他犯罪事实,因此,他们会向法院申请增加起诉指控的内容。
而追加起诉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当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归案之后,检察院认为可以将这些案件合并起来进行起诉和审理,此时,他们就会向法院申请追加起诉指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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