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被告主体而不适格怎么办?
《民法典》被告主体而不适格需要裁定驳回起诉。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对原告的要求就是事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而对于起诉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列刘某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碳钢螺栓球网架加工协议书》,返还货款。但是被告刘某与原告季某并有合同关系,更没有收到过原告的货款。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刘某违约的问题了。根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货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对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季某列刘某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因此只应当审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不应当审理侵权的问题。原告既然按照合同起诉的,就不能再主张被告刘某侵权。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应当只能选择一种理由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按照侵权纠纷起诉。两种请求不能同时主张。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对于被告的主体是个这个问题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如果被告的主体不适合的话,对于案件来说是没有办法进一步的来进行审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法人大多都会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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